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意见》提出,从2017年秋季初一新生入学开始,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中考招生制度改革。主要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招生录取方法、考试招生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学业水平考试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将初中阶段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同时,所有初中毕业生均需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取消了原保送生和直升生可以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规定。
实施意见更加强调“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各类招生录取中的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侧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评价可采取综合等第或折分方式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总分,也可以采取品德表现加学生最优秀的其他1—2个维度的等第或折分计入总分。
根据新的招生制度,浙江省今后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将实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其中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比例从2018级学生开始要求不低于60%,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提高分配比例。同时,招生名额向农村初中倾斜,并确保分配到农村初中学校的名额足额落实。
为拓宽人才成长通道,为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提供上高中的多种渠道,实施意见规定自主招生包括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两种方式,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20%,其中特长招生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总数的5%。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学校可跨设区市招收特长生。
考试招生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取消“三限生”、“借读生”规定,严禁挂靠学籍;严禁学校擅自提前招生,规定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类学生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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