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正式下文,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作出明确规定。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相关具体内容吧!
减免企业对象和费种
基本医疗保险: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均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至6月(费款所属时期,下同),共计五个月。
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享受减免之外,其他企业需区分不同规模类型,享受不同的减免政策。具体而言:中小微企业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免征政策,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至6月,共计五个月;大型企业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至4月,共计三个月。
注:
1.减免社保费仅限于各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
2.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为费款所属期。
规模类型划分规则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名单和执行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此外,对于特殊的企业还作了统一明确规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减免流程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属于直接减免,社保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减免期间社保待遇
减免期间,参保职工按政策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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