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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众信任是慈善立法之本 [打印本页]

作者: 号角    时间: 2014-11-14 18:51
标题: 公众信任是慈善立法之本
    取得公众信任,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要获取公众信任,就必须在慈善组织、慈善财产、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慈善事业法立法,新中国首部慈善法有望明年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从无到有,取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一些诸如郭美美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出现,公众对慈善机构产生误解,公益捐赠受到较大冲击,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





作者: 号角    时间: 2014-11-14 18:52

    究其根本,恶意炒作等事件之所以会出现,公众之所以会对慈善机构产生误解,是因为目前我国慈善立法的缺位,导致慈善事业运行不规范,如:慈善事业信息公开度不够,为暗箱操作留出了空间;慈善机构内部管理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捐赠财产不独立,保值增值能力差,有的甚至因盲目投资而使得捐赠财产付之东流;慈善机构的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轻,让某些不良居心的人钻了空子。


  本质上,一个人愿意为慈善事业捐赠的前提,是相信慈善组织会将他的捐赠全部运用到慈善事业中。因此,取得公众信任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要获取公众信任,在慈善事业立法中,就必须在慈善组织、慈善财产和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首先,应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为独立的法人。好的慈善组织靠其规范运作、良好信用和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可以获取更多的慈善资金,而差的慈善组织势必被社会所淘汰,法律应该鼓励通过市场作用的自主发挥,焕发慈善事业的活力。


  其次,规定慈善捐助为独立财产。可以借鉴信托财产的立法模式,将慈善捐助视为独立的基金,与捐赠人、管理人自有财产相区分,享受破产隔离保护。在指定银行为该类财产设立专有账户,将一切财产变动行为纳入监管人的监督之下,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向全社会公开。


  再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的对象不仅是捐助人、受捐助人,还包括相关人员。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构成及其薪酬标准、接受捐助数额、财产使用情况等。当然,披露不得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最后,要有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作保障。法律应该明确慈善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其不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旦有渎职、玩忽职守、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仅要处罚慈善组织,也应该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不良慈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剥夺其一定时间内或者终身从事慈善事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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