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新碶街道红领之家
快捷导航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268|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提高醉驾矫正的针对性

[复制链接]

2994

主题

1万

帖子

20

活动时间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662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06:44: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江东区交警、法院、司法局三部门联合推出了全省首个短期社区服刑人员参与交通义工活动,让因醉酒驾驶等参加社区短期矫正的人员作为交通义工,参与122事故处理、交通岗执勤、宣传交通法规等工作,让他们切实感受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从而遏制酒驾的高复发现象(11月5日《宁波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94

主题

1万

帖子

20

活动时间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662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06:45:16 | 只看该作者
  酒驾、醉驾危害甚大。自“醉驾入刑”以来,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仍有极少数人认为“醉驾”不是罪,顶风而上。更有甚者,一些酒驾、醉驾者因为没有遭遇恶性事故,从而看轻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产生侥幸心理,致使酒驾、醉驾复发率增高。

  按规定,依法不予以关押的醉驾者通常在社区矫正。这种矫正环境缺乏针对性,矫正人员没有直观感受,难以“刻骨铭心”,很多人矫正期结束后,还是我行我素;同时,社区矫正有户口限制,非本市户口的矫正人员容易“脱矫”、“漏矫”,也留下了复发隐患。

  把酒驾、醉驾矫正从社区“挪”到街头,让肇事者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增强了现场感,既能有效警示别人,更能提高其对酒驾醉驾后果的认识,深刻体会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抑制再次酒驾醉驾的冲动。这样的矫正,无疑更有针对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994

主题

1万

帖子

20

活动时间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662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06:47:03 | 只看该作者
新闻链接 11月5日《宁波日报》醉驾矫正从社区“挪”到街头


      昨天上午,记者从江东区司法局、法院、交警大队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提升对短期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交通肇事、醉酒驾驶人员的法制教育,三部门联合推出全省首个短期社区服刑人员参与交通义工活动。

  “将矫正从社区挪到街头,有利于服刑人员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从而遏制酒驾高复发的问题。”江东区司法局矫正科科长李峰说。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酒驾复发率日益增高的问题已不得不引起重视了。以江东为例,2013年因多次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有15人,而今年这个人数上升到37人。

  “酒驾人员自己参与到交通管理当中来,见识各种交通事故,这样有助于引起他们的共鸣,让他们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复发问题才能得到遏制。”江东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周凌说。

  昨天上午,首批20名矫正人员开始参与交通义工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其中两名社区服刑人员跟随122事故民警现场实践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8人参与值交通岗,10人跟随社区交警到社区宣传道路交通法规。

  “看了事故处理场面,感触很深,以后打死不再酒驾了。”头戴小黄帽、身着绿色反光背心的小江正在百丈路朱雀社区公交车站附近现场学习事故处置。他曾因涉嫌醉驾被交警部门查获,最近法院对他作出了宣判。

  “短期社区服刑人员交通义工活动是一次重要探索,标志着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由原本的粗放型、集中式向菜单式、个性化转变。”江东区司法局副局长沈军说,目前三部门已联合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而为了确保此次活动常态化、实效化运作,三部门将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考勤、纪律、奖惩,并将其表现纳入考核评分。多次违纪或不参加活动的,将予以训诫、警告等处分,严重者将予以提请法院撤销缓刑;表现良好者,将予以表扬、下调社区矫正管理等级等奖励,遇突发情况有立功表现者,将提请法院申请减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QQ|红领之家 ( 浙ICP备15016945号-1 )|红领之家 ( 浙ICP备15016945号-1 )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1

GMT+8, 2024-11-13 08:35 , Processed in 1.093750 second(s), 27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