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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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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07:0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医保局: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基本实现全覆盖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彭韵佳 沐铁城)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并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法还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为给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办法规定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彭韵佳 沐铁城)为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国家医保局制定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计划将分期分批加快推进,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十三五”时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国30个城市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全部通过模拟运行前的评估考核,进入模拟运行阶段;71个城市启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DIP付费国家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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