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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男当起禁烟劝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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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06:5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在区人民医院,有一群特殊的志愿者,他们是在法定禁烟场所吸烟被查的烟民,选择通过禁烟劝导员的社会服务来折抵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区卫生监督部门持续对医院、商场、学校等法定禁烟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9月,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名正在禁烟区吸烟的男子吴某,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征询其意愿时,吴某表示希望通过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来折抵罚款。执法人员随即出具了告知书和社会服务申请书,告知男子可以在限期内到指定的社会服务站点(北仑区人民医院)完成社会服务。

行政处罚罚款折抵社会服务时间标准如下:罚款五十元(含)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社会服务时间为1小时;罚款一百元(含)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社会服务时间为2小时;罚款三百元(含)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的,社会服务时间为3小时。

在如期完成禁烟劝导员的社会服务后,吴某及时将证明材料通过微信公众号传回。如若有人申请社会服务后未如期履行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将该类处罚信息统一汇总上传至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作处理。  相关链接:根据《宁波市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因违反《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禁烟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个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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