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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多个医保相关政策有变化 涉及医疗费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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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5 05:57: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8月3日从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临时调整了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规定,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一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的规定有了新变化,涉及医疗费零星报销、代配药备案手续、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群体的健康体检等。

在医药费零星报销工作方面,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5号)关于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延长3个月的规定不再执行。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对有效票据开具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有效票据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限按原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

在代配药备案管理工作方面,自2020年9月1日起,代配药备案手续恢复执行原政策,即7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直接由家属代为配药,不再需要办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配药证明》(以下简称《配药证明》);7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因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申请办理《配药证明》的,可由本人或家属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配药证明》,并承诺按疾病治疗所需由家属代配药。

此外,自2020年8月1日起,各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在符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可视情启动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群体2020年度健康体检工作。各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体检过程中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健康体检工作安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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