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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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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4:1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可贷额度为账户余额的12倍

  7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8月1日起,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新政执行。

  最高额度下调20万元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调整到60万元/户。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调整为40万元/户。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其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调整为40万元/户。

  可贷倍数为12倍

  根据《通知》,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已提取金额可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已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计算公式里的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

  对于借款人贷款额度确定,《通知》规定了如下原则: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金额;不超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不超过按照缴存基数60%测算还贷能力的金额;不超过扣除规定首付款资金后剩余房屋价格的金额;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贷款的,不超过自付资金的金额;商转公贷款的,不超过原剩余商业性贷款余额;离婚变更贷款的,不超过原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类情形暂停受理

  《通知》规定,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暂停受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申请贷款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申请贷款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申请贷款日,尚有为他人(含单位)提供担保,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其他贷款等当前有逾期尚未还清的;在申请日前最近3年(不含)内,因本人或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信用不良曾经被起诉过、骗提住房公积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情形之一的;在贷款审批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查封。

  上述还贷连续逾期是指借款人出现连续、不间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不含借款人本月逾期当月已还清的情形。

  此外,《通知》还对借款人户籍要求做了调整,将现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规定,调整为“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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