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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2月22日 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2月22日 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根据当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决议,在总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始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的。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实施纲要》,8月9日公布施行。《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至1953年3月,全国已建立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47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加强了民族团结,激发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爱国积极性,推动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改变着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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