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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与机动车停车位租售新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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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08:1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商品房预售、销售、停车位(库)租售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新规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通知》中获悉,新规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按照新规,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设规模偏大确需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后一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其余每批次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同时,除绿色建筑商品房按《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执行外,其余建筑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进度明确为:低层、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新规同时明确不得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次日算起)将准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预售。
  此外,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在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备案价格制作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并与商品房一房一价表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同步张贴公示;车位(库)预售许可证领取后应按一车位(库)一价进行公示,同时公示车位(库)租赁价格。
  新规同时明确,除销售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购买车位(库)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商品住房项目附属车位(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位(库),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车位(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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