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现行的《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是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条例的实施对我市志愿服务岗位化、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志愿服务活动已扩大到社会各界,全城215万名志愿者、1万多个志愿服务团队通过线上的We志愿服务平台和线下遍布全城的志愿服务站点,共同播撒文明,传递最美风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志愿者人数的激增,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在管理运作机制、政策保障以及志愿者激励方面面临着不少难题。同时,条例与全国的《志愿服务条例》的有些内容存在不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并与全国、省条例的规定相符合,有必要修订《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一、关于“志愿服务概念”的差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定义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而《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志愿服务条例》扩大了志愿服务的概念内涵,志愿者个人无需通过志愿服务组织,也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关于“管理体制”的差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明确,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而《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可见,《志愿服务条例》强化了政府主导,明确了志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
三、关于“志愿者主体资格”的差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而《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确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参加与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条例》中志愿者主体扩大,提倡人人参加。
四、关于“志愿者权利”、“志愿者义务”和“志愿服务协议规定”等方面内容都存在差异。
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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