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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浙人社发〔2017〕107号文件精神,我区适当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对于原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本次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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