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市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本市医院认为需要转异地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时,如果转浙江省内医院,和省内临时就医的情形一样,无需备案,无需办理转院手续,直接用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即可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如果转浙江省外医院,可由本市二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转院备案表,并在该院直接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办理转院备案后,在转往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也可直接用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就医。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员回宁波就医无需撤销备案。相比宁波就医待遇,省外转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分为两档,三级医院下浮1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均下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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