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
事实上,单位制时期被总体性社会构造所覆盖的社会力量目前仍处于弱势状态。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第一,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当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法律。用以规范社会组织的仅有四部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就内容上看,现行法规以登记管理的程序规定为主,缺乏实践过程规范。立法层次仍较低、法律体系架构不科学的问题,与社会组织日益壮大的规模、日益重要的作用尚不匹配。
第二,社会组织发展参差不齐。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升,特别是在“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口号被提出后,一大批具有“柔性管理”特征的专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基层公共服务的结构升级注入活力。但也应该看到,不少社会组织内部,无论在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组织架构方面,还是在业务领域和工作方法方面,都体现出较强的行政化特点。行政化带来的自我运营能力弱、依赖心理强、人治意识重、内部制度虚、工作方式旧等弊病,大大削弱了社会组织的应有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