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三档。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
其他县(市)在三档中自主确定。
与去年标准相比,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了12.7%、12.9%和13.3%,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了25.9%、26.7%和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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