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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为全国人大的这份立法草案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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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4 08:0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闻虽短,却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草案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中有保护英烈名誉荣誉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义务;建立对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这一举措显然有的放矢。毋庸讳言,近几年,对人民英雄质疑、污蔑、调侃的事件可谓不绝于耳,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这一次,保护英雄烈士的立法工作迈入实质阶段,终于为我们带来了一丝安慰。

英烈

“英雄烈士”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人们常常将它与 “民族英雄”“人民英雄” “革命烈士”“革命英烈”“革命先烈”等联系在一起。

只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革命烈士”和“烈士”均为成熟的法律术语,它的批准和评定已经经由《烈士褒扬条例》(原来为《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英雄烈士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通常指“人民英雄”与“烈士”组成的整体。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但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国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仅有193万余人。

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近代以来,一切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而牺牲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摆脱外来殖民统治和侵略而英勇斗争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掌握自己命运、开创国家发展新路的人们,都是民族英雄,都是国家荣光。”

如果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其实一部中华民族史,就是一部英雄辈出的历史。如果没有历史上前仆后继的英雄豪杰,中华民族就不可能延续到今天。

英雄烈士,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坐标,是一个国家的神圣财富,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底座。长期以来,英雄烈士所代表的不怕牺牲、英勇抗敌的精神,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中,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

杂音

现代作家郁达夫曾说,“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

不少学者提出,如果一个民族不崇尚英雄、不尊重英烈,这个民族将很难再出英雄,更难造就英雄辈出的局面。

谁曾想,我们的时代,也出了不少抹黑、亵渎、质疑、诽谤英雄烈士的杂音:

2006年,《大众电影》杂志上刊发文章,怀疑董存瑞英雄事迹的真实性;

2013年,网络大V“作业本”公开调侃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同年,网民张广红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的编剧刑野,曾去当地了解实情。听闻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在村里要吃要喝的散兵游勇土八路,稍不如意就打人。最后是村民引来了日本人,导致这5人丧命。

2015年,一张三名年轻男子脚踩杭州萧山瓜沥航坞山消防烈士铜像头顶的照片,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传播;

2017年,4名男子身穿二战日军制服,乘着夜色在著名抗日遗址、爱国教育基地四行仓库拍照留念。

几乎就在无意识中,解构先烈成为了时髦,调侃英雄被当成了能事。在不少所谓的解读和考证中,“毛岸英是做蛋炒饭暴露目标被炸死的”、“刘胡兰是被乡亲们亲手铡死的”、“黄继光是摔倒才堵了枪眼”、“左权是因党内斗争自杀身亡”、“张思德是烧鸦片时死的”……

悲哉!历史真的成为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是一门审慎的学问。这种历史虚无主义思潮主导下的解构历史,实质上是一种罔顾史实的篡改,比不了解历史的愚昧无知带来的伤害更大。

相应地,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也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共识

也许很多人不知道,对英雄烈士进行立法保护,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识。

1993年以来,俄罗斯政府先后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等多部法律文件,先后明确了属于保卫祖国烈士的情况,规定了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还列出了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应享受的地位和优待,设定法定的军人荣誉(战争胜利)纪念日等。

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还明确规定要为那些为纪念反法西斯斗争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牺牲者,建立雕塑和建筑物。如果对反法西斯战争参加者的墓地实施侮辱和损坏行为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000年以来,美国先后颁布《全国追思时刻法案》、《爱国者法案》、《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等法案,规定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多个爱国节日,并鼓励公众参与纪念活动。

在阵亡将士纪念日上,美国总统和政府要员要前往国家公墓敬献花圈,各地现役军人和退伍老兵前往烈士墓地,鸣枪向阵亡将士致意。当天各地还会降半旗向阵亡将士致哀。

这种哀悼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述,比如越南的“荣军烈士节”、德国的“国民哀悼日”、英国的“阵亡将士纪念日”等。无一例外,它们都得到了国家立法的保护。

在我国,相关立法也在不断推动中。

1995年,我国民政部颁布并实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要求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2011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烈士褒扬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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