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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07: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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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依法而行还需多少保障?
实际上,7月1日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法实施后,江苏、山东等地均出现老年人状告子女精神赡养的案件。
然而事实证明,精神赡养出自于亲情,属于道德上的义务,法律约束很难奏效。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伊密说:“常”是什么概念,法律能否规定一周回去一次,还是一个月回去一次?既然条文中没有明确要求,便没有操作性。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徐中彦说,实际操作中,面临执行难问题。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孔先生三年也没能见到出国在外的儿子一面,然而他也觉得儿子很不容易:“即便法律规定子女定期回家,但儿子无法做到,我也不可能将他送上法庭啊。”
专家认为,“常回家看看”不仅要靠个人自觉和法律约束,政府和社会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子女能够回得了家。应严格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回家探亲”的权益落到实处,通过工会监督、法律保障等方式维护劳动者探亲休假权益。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说,丰富老龄人口的精神生活不能光靠子女,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比如,广大社区和村镇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提供平台,可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社区增加活动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建议,在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的同时,还应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已不再是简单的基本生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将日益成为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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