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北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仑区义务教育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公告》等文件,结合北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北仑区,已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北仑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符合北仑区计生政策,有相对固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或工商经营户,由其本人申请,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纳入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区政府统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