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现对我区原疫情防控“十二项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原则上每户家庭(除居家隔离家庭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外,尽量减少外出。对已复工复岗人员,允许其凭复工复岗证明出入。 二、全区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居民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到医院就诊。 三、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高风险地区人员;对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的高风险地区人员可凭卫健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正常租住;对高风险地区原租客,未返仑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仑;对擅自返仑的高风险地区原租客,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仑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上述规定即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宁波市北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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