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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14日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莫斯科签订。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访问苏联。周恩来于1950年1月20日抵达莫斯科。1月22日,中苏就签订新约和协定问题开始正式谈判。经过毛泽东、周恩来同斯大林、维经斯基会谈,两国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规定:双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等。同时,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根据这些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不迟于1952年末,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并从旅顺口撤退苏联军队,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处的建设费用。大连的行政由中国管辖,苏联在大连临时代管和租用的财产于1950年内由中国政府接收。苏联政府贷款3亿美元给中国政府。《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确定了中苏两国政治军事同盟关系以及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准则。1979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30年期满后不再延长。次年4月,该条约期满后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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