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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决定》指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进一步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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